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意见
苍政发〔2017〕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县文化强县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文化产业的范畴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重点扶持在我县范围内注册,从事创意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文化创意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具有创新创意内容、转型升级发展的印刷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文化产业,并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管理,支持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创建文化品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潜力良好的文化创新产品,开发对传承与保护苍南传统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苍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财行〔2014〕70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落实到位。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四、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高发放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等途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新三板 ”挂牌或上市,支持各类中小文化企业挂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组建县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探索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五、土地使用政策
优先考虑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倾斜力度。鼓励把“三改一拆”中的旧住宅、旧厂房、旧仓库、城中村以及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在特色小镇建设中合理确定文化产业的用地比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老旧建筑等存量资源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举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免收土地收益金。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参照“退二进三”模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单体剧院、影院、书店等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现有的剧院、影院、书店等国有建设用地改造成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六、人才保障政策
大力引进和培养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文化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或高层次创新人才来苍创办企业的,按照《苍南县关于引进和开发企业人才的若干规定》(苍委发〔2013〕144号)和《苍南县关于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苍政发〔2017〕67号)的有关人才政策执行,在住房保障、生活保障、税收优惠、奖励补助、帮扶资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七、组织领导保障
进一步提高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健全完善相应的考评制度。切实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及时跟踪监测和分析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7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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